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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图书频道 > 军史乡土 > 交接香港:亲历中英谈判最后1208天 > 第 4 章 通报中国驻军法与先遣人员进驻谈判
第4节 通报中国驻军法

  英方心里有一个解不开的结,就是中国全国人大正在起草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很想了解其中的内容、起草的进展,进而还想掺和一些意见进来。
  
  1996年6月6日中方首席代表赵稷华大使在联合联络小组第36轮会上指出,制定香港驻军法纯属中国的内部事务,但中方愿意在适当的时候非正式地向英方通报有关起草情况,并非正式地听取英方专家的意见。
  
  我很赞同赵大使的讲话,这样做有助于促进互信,也有助于英方接受解放军先遣人员的进驻。制定体现“一国两制”的香港驻军法对我国立法机构和军方都是第一次,这部法律当然不同于目前适用于英军的法律,但也需要参照英军在港的一些管理办法,使得香港市民容易接受,因此作适当沟通对我方也有益处。
  
  10月17日我终于得到指示,带领以“国防部官员”统称的中央军委法制局杨福坤局长、总参驻军办陈惠邦主任等多位中高级军官以及外交部、国港办的有关同事,郑重其事地向英方作了一次有关香港特区驻军法起草情况的非正式通报,并非正式地听取了英方的意见。
  
  由于这是一次内部通报会,事前没有向外发布消息,所以这天当我们来到坚尼地道28号时,谈判楼外经常站满记者的空地上空无一人,旁边那棵大榕树浓密的伞盖中偶然传出几声白头翁的鸣叫,更使楼里的活动显得安安静静。
  
  对方与会的阵容相当庞大,除英代处、军方人员外,港英政府还派来不少中高级官员,会前认真地提供了听会者名单。
  
  一俟双方人员在谈判大厅的长桌两边坐定,我就开宗明义地介绍说:“这部1997年7月1日后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是依据宪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的,而且既要与中国军事法律的基本要求相一致,又要与香港原有法律相协调。为此,从1992年开始,以中国法律专家、学者为主组成的起草班子先后研究了1300多件香港法律,还把其中近500件同防务有关的法律译成了中文,通读了100多宗案例,还研究了100多万字的国际双边、多边军事防务条例资料。”
  
  我知道英方总喜欢把未来中国驻军的管理与当时的英军管理作比较,说到这里,我看了看来自驻港英军的三位官员,继续介绍:“1997年7月1日后,驻港解放军的职责与权限在范围上不会像现在驻港英军那样广泛,主要任务就是负责香港的防务以及与防务直接有关的事务,基本上不参与社会性事务,不负责治安,所以其权限和豁免也将会相对少于驻港英军。英国的法律规定港英总督是驻港英军名义上的总司令,驻港英军司令曾长期担任港英政府最高决策班子行政局的官守议员;而未来的香港特区政府与驻港解放军将分别按照各自独立的行政系统与军事系统运作,互不隶属,互不干预。当然,作为中央人民政府派驻的军队和中央人民政府管辖的地方政府之间会有很多需要联络和沟通的事务,这方面驻军法是作出了恰当规定的。”
  
  我喝了口水,等中方精通英语的高级译员、二等秘书赵立平准确翻译完最后一句话后,又抬眼望了望来自港英政府律政司署和保安科的六位官员,针对他们和香港社会上有些人特别关心的问题,介绍道:“香港和内地的司法制度、法律文化有很大不同。这部法律草案,已经借鉴和参考了驻港英军人员司法管辖的规定,采纳了港人合理的意见要求,对未来中国驻军人员的司法管辖权问题作出了不同于内地的安排。整部法律草案已经经过了大约20次的重要修改。”接着,我又就驻港解放军人员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由香港特区法院管辖的条件、中国法律对在内地的现役军人刑事民事案件均由军事司法机关管辖的情况作了详细介绍。
  
  对方与会者们在我通报发言时个个埋头刷刷刷地记录,无疑,这次非正式的会议是必要、奏效的。包雅伦在会议结束前高兴地回应道:“非常感谢陈代表就驻军法草拟情况所作的全面和详细的介绍。草拟这部法律是中国的事情,这点是清楚不过的,从头到尾的每一句每一字都将全由中方决定。我们的立场无非是要在此过程中作出有价值的贡献,供中方参考……”
  
  话虽然这么说,其实他们还是想要插手。虽然中英联合联络小组英代处称这次非正式通报“非常有用”,但远在英国爱丁堡休假的港督彭定康还是醋意油生。
  
  不久,当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香港驻军法草案,广泛征求包括香港同胞在内的全国人民意见时,彭定康以为机会来了,马上邀集记者,谴责中方在中英还未就驻军安排达成协议,甚至本周初还在就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磋商”时突然公布驻军法草案,使得英方颇感诧异云云,好像这个草案是双方共同制定的,没有“达成协议”和他的批准之前就不能公布。在香港的署理总督也向传媒随声附和,引发了中英双方的又一番“口水战”。
  
  可是,毕竟时势不再,曲终和寡,他们已经挡不住香港社会各界对即将从祖国开拔的威武、文明之师的热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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