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2节 重启搭线窃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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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助总统的最新授权,胡佛重新启用了联邦调查局最有价值的一门情报技术——搭线窃听。
很久以前,政府部门就开始进行窃听活动。在美国内战中,南北双方的军事间谍一直在监听彼此的电话。早在几十年前,警察和私家侦探就开始偷录嫌疑人的谈话。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在威尔逊总统的授权下,联邦政府接管了公共电话线的操作权。战争结束后,国内一度混乱不堪,在长达数年的时间里,调查局窃听了不计其数的电话,其中不仅包括共产党,还有诸多参议员、众议员和法官。
现在,搭线窃听已经属于合法行为,不过前提是必须秘密进行。
在1928年的奥姆斯特德一案中,由于前美国总统、首席大法官威廉•霍华德•塔夫脱投出了关键性一票,最高法院以5比4通过了判决。罗伊•奥姆斯特德是西雅图的走私酒贩,财政部负责执行禁酒令的探员对他的电话进行了窃听。奥姆斯特德的律师认为,为了搜集犯罪证据而秘密安装窃听装置的做法,违反了宪法第四修正案中“禁止非法侵入他人土地与非法搜查和扣押”的有关条款。
但是,奥姆斯特德一案中的多数派判定,政府并没有逾越自己的职权。“如果确立原则,禁止政府官员以使用除了符合良好道德规范行动以外的手段获取证据,那么这种原则不仅有损于社会,而且还会让罪犯得到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大的豁免权。”
对于上述看法,以路易斯•布兰德斯和胡佛的前任上司斯通法官为首的少数派表示了强烈的异议。布兰德斯警告道:“那些本意良好、满腔热情但缺乏见地的人士进行的潜在侵犯,恰恰是对自由的最大危害。”
“犯罪具有传染性。”布兰德斯写道,“如果政府部门以身试法,就会有更多人置法律于不顾,就会导致私法泛滥和无政府主义。如果我们宣布,在施行刑法的过程中可以用目的为手段正名,或者为了给某个罪犯定罪,政府部门可以触犯法律,这种做法必将酿成严重的恶果。”
在谈到搭线窃听和安装窃听器时,布兰德斯提到,在独立战争造就美国之前,英国政府曾经利用“协助执行令”和“总逮捕令”,对殖民地居民的住所进行任意搜查。“同样是间谍手段,与窃听比起来,“协助执行令”和“总逮捕令”只不过是微不足道的专制压迫工具。”布兰德斯一针见血地指出,一旦开始对某个人实施窃听,其波及范围就会无限扩大。“窃听一个人的电话,就包括这个人打给其他任何人的电话,也包括其他任何人打给这个人的电话。”对于这一点,胡佛的手下当然再清楚不过。
奥姆斯特德案发生6年后,即1934年,国会通过了《通讯法》,禁止拦截通话信息并泄露其内容。立法者认为,他们已经宣布搭线窃听为非法活动,但却给胡佛留下了可乘之机。对于“泄露”一词,胡佛作出了如下解释:如果该信息没有在法庭上被用作证据,窃听就不算是违法行为。也就是说,如果窃听是秘密进行的,就属于合法之举。从那以后,只要有胡佛的授权,联邦调查局就可以进行窃听。从20世纪30年代开始,搭线窃听、安装窃听器和入室行窃成了联邦调查局开展情报工作的三件法宝。胡佛相信,为了使美国免遭间谍和阴谋者的荼毒,这三件工具必不可少。罗斯福总统也深知,在国与国的角逐中,上述手段早已司空见惯。
在华盛顿的最高层,有人开始意识到,胡佛很可能对很多私人谈话进行了窃听。联邦调查局仿佛无处不在,这本身就是一种无形的权力。1936年,在对最高法院判决泄密案进行调查时,调查局特工在一名法庭书记员的家中安装了窃听器。首席大法官查尔斯•埃文斯•休斯怀疑,胡佛甚至在法官裁决案件的会议室里也安装有窃听设施。如果人们在最高法院的议事厅里讲话时也要心生警惕,只能说明这个时代已今不如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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