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6节 第十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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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恩还说,为男性角色设置一个身形不同的搭档,这种设计可以从约翰?休斯的电影《一路顺风》(Planes, Trains and Automobiles)中的斯蒂夫?马丁和约翰?坎迪,以及小说《人鼠之间》(Mice and Men)这类作品中找
到影子。
然而,斯坦利?米勒并没有声称自己创造了第一个单眼怪兽或者第一个奇异组合。至于他创造的G眼怀斯是否看起来影响了皮克斯创造麦克这一问题,科恩仅仅陈述了这样的结论:他们"不是本质上类似的怪物",而没有进一步详细说明。
辩方的另一位专家是斯蒂芬?比塞特(Stephen Bissette),他身兼数职,是一位漫画书作家、插图画家和恐怖和魔幻电影评论人,还是佛蒙特州布莱特尔博洛郡一家获奖音像店的管理人之一。和科恩一样,他在对历史上的巨人形象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之后,很快得出了结论:G眼怀斯和麦克"截然不同,无论是从本质还是特殊细节上看,而这些细节足以使这两者互相区别并区别于其他类似的原型"。
科恩和比塞特都进一步说明,米勒创造的长毛怪形象同样有不少前辈,其中包括大脚怪和喜马拉雅雪人。
米勒的专家证人杰瑞? 李? 布莱斯(Jerry Lee Brice)有着不同的论点,他的焦点集中于《怪物公司》主角的演化和如何比较麦克和G眼怀斯。布莱斯曾是加州艺术学院动画制作专业的硕士研究生,后来为迪士尼动画工作室和其他动画工作室工作,而且他曾是加利福尼亚艺术学院圣地亚哥分校动画制作专业的教员。在报告中,他列出了十位《怪物公司》的动画制作者,包括多科特在内,这十位美工师都曾与布莱斯有过共事的机会。"我十分尊敬这几位艺术家,跟他们共事非常愉快。"
不过他的结论就不是这么友好了。通过对发现程序中皮克斯呈交的文件和艺术作品的研究,他相信"麦克?瓦扎斯基的形象与斯坦利?米勒在推销《望尘莫及》的剧集和电影创意时所塑造的怀斯非常相像,以至于……麦克的外形和性格设计肯定不仅是受启发于,而是直接抄袭米勒先生的原创。"
他写道:"作为同一批的美工师在同一部电影中设计的角色,麦克的发展轨迹远不同于其他角色。"萨利和阿部的形象比较典型,他们经历了很多个不同的阶段,而麦克好像从一开始有了完善的设计。布莱斯还发现另一个引人注意的地方,就是在麦克设计的草稿阶段,他就被画成"与米勒先生1963年的手绘作品中的形象一模一样"。
我这辈子还从没见过哪两位美工师绘画方式一模一样。绘画跟手写字一样。每个人都有自己独特的签名,也有独特的绘画和书写方式。只有在一个美工师模仿或练习使用另一个美工师的风格并且有意识地复制他人作品的时候,这种完全一样的绘画风格才会出现。
布莱斯还说,这两个角色之间有着普遍的共同点,这些也都是抄袭的证明。除了一些明显的共同点--都只有圆脑袋没有身子、眼睛和嘴巴都在一样的位置、都有绿色的皮肤,布莱斯还发现:两个角色都以有褶皱的皮肤代替了通常该有的眉毛,肩膀长在了平常是耳朵的地方,而且下巴的连接处位于肩膀的正前方。麦克和G眼怀斯都有很细的胳膊,而且长得很不一般,几乎快够到脚了。
迪士尼、皮克斯和编年史出版社要求法官给予简易判决--判定它们有法律上有获胜权,因为米勒没有保护自己早期绘画作品的版权,而且没有证据表明皮克斯收到过《望尘莫及》的相关作品。2005年5月2日,本案的主审法官北加州地方法院的詹姆斯?怀尔(James Ware)法官颁布了他的判决。在第一个问题上,他同意了被告的请求:从60年代早期开始直到诉讼发生的这40多年中,米勒的绘画作品并没有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看来,米勒作为艺术家要比他作为商人出色;这么多年来,他要么就没有为自己的作品申请版权,其中包括弗里德?弗莱波杰和G眼怀斯的前辈们,要么就没有在版权即将过期的时候继续申请保护。结果,在皮克斯制作《怪物公司》以前,仅有《望尘莫及》是受保护的。
然而,在第二个问题上,怀尔法官的判决有利于米勒。他说,有可能拉赛特的朋友(工业光魔的一位美工师)给他看过《望尘莫及》中G眼怀斯的某张图。他是否真的这样做过还存在争议,所以,到底相信哪一方本可以留给陪审团来定夺。不过,即使陪审团没有找到直接证据证明皮克斯曾经接触过《望尘莫及》,只要他们可以找到G眼怀斯和麦克之间"明显的相似性",他们一样可以裁定皮克斯抄袭。怀尔认为,这两个角色之间有足够的相似性,已经可以直接进入审判了。
《皮克斯总动员》
作 者:大卫·A·普莱斯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定 价:3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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