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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节 说谎是如何发生的:一个语言学分析

谎言是关于言语的行动行为。人们说话的目的不仅仅是为说话,当他说一句话的同时可以实施一个行为。这在语言学上被称之为言语行为理论(speechacttheory),它是英国哲学家奥斯汀(J.L.Aus)在19 世纪50 年代首先提出的。言语行为理论的基本出发点是:人类语言交际的基本单位不应是词、句子或其他语言形式,而应是人们用词或句子所完成的行为。后来他的学生约翰·R. 塞尔(John Rogers Searle)发展了奥斯汀的理论,对此又做了进一步的探讨。他把言语行为理论对孤立的话语意义的研究提升到对人类交际的研究。塞尔认为, 讲一句话就意味着执行某种言语行为, 而要使这些言语行为成为可能, 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则。这些规则区分为调节规则(regulative rules)和构成规则(constitutive rules),前者对言语行为进行一定协调,后者则是言语行为成立的充分必要条件。要想成功地实施某一言语行为,除了一般的输入和输出条件外,必须满足以下四个条件:根本条件(essentialconditions):说话者打算通过说出一个语句,使他承担实施某一行为的义务;命题内容条件(contentconditions):说话者在说出一个语句时表达了一个命题,在表达命题时,说话者断定了自己将来的行为;准备条件(preparatorycondiitons):①听话者愿意为说话者实施某一行为,并且说话者相信他所要做的事是符合听话人的利益的,但这件事并非是他经常做的;②讲话者在事情的正常进程中将去实施某一行为,这对讲话者和听话者来说都是不明显的。

真诚条件(sincerity conditions):说话者打算从事某一行为。

在这四个条件中,第四个条件具有构成规则的范式,而第一到第三条件则与调节规则相对应。

以奥斯汀·塞尔为代表的关于言语行为理论研究的意义在于,它把语言哲学研究从以句子本身的结构为重点转向句子表达的意义、意图和社会功能。以语言交际为特点的社会交往的语言学秘密就这样被打开了。现在,让我们按照塞尔的理论分析一下说谎的特点:(1)根本条件 :说话人试图让受话人相信自己的谎言是真实的,是具有欺骗意图的行为。

言语行为都有其目的性,而说谎这一言语行为的目的就是让受话对象相信说话人谎言的真实性,以达到利己、利他或者其他目的。

1998年8月17日晚,华盛顿。夜色中的白宫灯火通明。10点整,总统克林顿(William Jefferson Clinton)面色沉重地向全国发表电视讲话,就自己在莱温斯基(Monica Lewinsky)性丑闻案中误导美国人民而向全国人民道歉,并对所发生的事情负全部责任,同时希望国人能转移注意力,去面对下个世纪的挑战和机遇。

克林顿星期一晚上的全国电视讲话事关其执政地位。在白宫地图室发表的约5 分钟的讲话中,他说:“我确实与莱温斯基女士有不正当的关系。事实上,这种关系是错误的。对我来说,这是一个重大的判断失误和个人的失败,对此,我个人负全部的责任。”不过克林顿否认唆使他人作伪证或阻碍司法调查,他说:“我从未要任何人说谎、隐瞒或销毁证据,或有其他不法行为。”“我知道我(过去)有关此问题的公开讲话及沉默让人产生了虚假的印象。我误导了人们,甚至包括我妻子。我对此深感遗憾。”

克林顿解释说,他之所以那样做,首先是想避免自己出丑;二是想保护自己的家庭;三是认为在葆拉- 琼斯案背后有政治动机;四是独立检察官当初是调查白水案,在一无所获之后,开始调查他的私生活。

尽管克林顿一再解释他没有在法官面前说谎以及妨碍司法调查,但在莱温斯基这一问题上,他的言语行动具有欺骗意图和性质。他之所以选择说谎是因为他想通过说谎这一行为来掩盖事实真相,达到保住地位和家庭的目的。

(2)命题内容条件 :说话人言及的内容含有虚假或者不完整的信息。说谎者陈述信息的行为造成了说谎这一行动的发生。

1994 年, 当时才22 岁的南卡罗莱纳州的苏珊· 史密斯(Susan Smith)宣称一个黑人绑架了她的两个孩子——3 岁的迈克尔和14 个月大的亚历克斯。她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得非常伤心,一再说:“不知道是什么人把我那么可爱的孩子带走了。”

然而,警方还是在调查中发现了很多疑点,最后,史密斯不得不承认她虚构了整个绑架故事。原来,那辆汽车是被她自己故意开进了湖里,而她的两个儿子被她绑在座位上。

面对记者的采访,苏珊·史密斯有意回避了事实,而用“不知道是什么人”代替“孩子去了哪里”之类的话,把问题从自身引开了。

说谎具有两种导向,“自我导向”和“他人导向”。通常善意的谎言是具有双重导向的,如“我非常喜欢你送的这件礼物”,即便受施者并不喜欢,但这样说既可以让实施者感到高兴,也可以让受施者避免尴尬。

因此,说谎的这种特定性,便注定了说谎的内容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性,既可以是部分事实,也可以是说话人关于所谈事实的不真实看法,甚至可以是跟说话人和受话人不相关的内容。但不论内容怎么纷繁芜杂,有一点是不变的,那就是说话人陈述的事实是虚假的。

(3)准备条件:说谎这一语言行为,必须具备一定的准备条件。试分头述之:①听话者愿意相信说话者陈述的事实,换而言之,说谎必须有欺骗对象,不然说谎只能是自欺欺人的单向度行为而已(自欺不在本书讨论范围之列)。这是说谎的一个基本前提,也就说,说谎是发生两个或两个以上对象之间的行为,而且听话者和说话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程度的信任关系,因此说谎才能进行下去。

②说话人有事实需要对受话人隐瞒。这是说谎的必要条件。如果说话者和听话者之间不存在着信息盲点,说谎这一行为也就不必发生了。而如果说话者认为说话者所掌握的事实没必要向听话者隐瞒,那说谎也不会发生。

③说话人认为自己掌握的事实是受话人不知道或者不了解的。说谎是一种故意误导的行为,说谎者如果不想被识破,他必须预设:说谎所涉及的事实不为听话人所知。如果说话人认为所说的事实已为听话人所知,说谎就会自动中止。不然,说谎也没必要和意义了,况且还要承担着随时可能被揭穿的风险呢。

④说话人认为受话人会相信自己的话。说谎者之所以选择说谎,是因为说谎者希望听话人相信自己说的话,并且说话人认为他所说的话在听话人看来是符合听话人的利益的。这是说话人说谎的目的。

⑤在事态的自然发展中,说话人如果不说谎,那么说话人和听话人都不清楚说话人接下来会不会说谎。也就是说,如果说谎的目的和情境暂时消失了,比如说话人认为他将要陈述的事实已为听话人所知,那么说话人便不可能说了。如果说话者不说,说话人和听话人都不清楚说话人会不会说谎。

事实上每一个人,在说谎之前也是有个适当的心理评估的。

说话人对谎言的认同度、说话人的心理状态是否会受说谎的行为所影响从而导致身体表面的异常、说话人对受话人的观感态度等等,都影响了说话人对说谎与否的决定。

(4)真诚条件:说话人真心希望受话人相信自己所说的不是谎言。这对所有的说谎者来说,都是相同的。无论是股票交易员、战争狂人、臭名昭彰的罪犯,还是朋友之间、爱人之间、父母之间,我们一旦说出谎言,即真诚地希望,他们能够相信我们说的话。说谎是人际交往中,双方对信息占有的博弈。我们会不会说谎不在于这个谎言本身有多重要,而在于说话人认为谎言被受话人所知道后反馈给自己的影响有多大。影响越大,说谎的行为也就越慎重,越要确保万无一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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