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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图书频道 > 官场财经 > 世界是部金融史:从经济学角度解读历史和政治 > 第 2 章 钱之初,性本善(古希腊—古罗马)
第4节 罗马的债务奴隶

罗马公民服兵役,并非因为他们有先进的社会责任意识,战争是古罗马公民最主要的财富来源,只有战士才能发财。因为,罗马人发家致富的途径比较特殊—抢劫。在战士的脑子里,战争就是发财之道。

据说,公元前509年,罗马人废除了氏族首领制度(即“王”,所谓“王政”),奠基共和。由此,古罗马和雅典一样,在神坛上被很多人顶礼膜拜,成为共和民主的祖先。

这种想法是相当无聊的。

如果把罗马民主共和制搬到美国,会被人骂死:既没有人人平等,更不信天赋人权,甚至大多数人都不是公民,而是奴隶。把“雅典—罗马”说成西方当代民主的祖先,颇类似于阿Q老兄大言不惭“老子祖上曾经阔过”。

公元前509年确实是罗马共和国的开端,其实这一年仅仅推翻了罗马原始氏族统治。之后,这座从7个山丘家底发展起来的城邦实在太小,贵族没有绝对优势,于是也就建立了一种“凡事商量着来”的体制。

与雅典公民类似,罗马共和国也按财产量将公民划为5个等级,不是每个公民都有相同的权利,而是财产多的公民权利大。还有一条,财产多的公民义务也重。比如兵役,随着公民等级下降,服兵役的人数也逐渐减少。

古罗马公民服兵役,并非因为他们有先进的社会责任意识,战争是古罗马公民最主要的财富来源,只有战士才能发财。因为,罗马人发家致富的途径比较特殊—抢劫。在战士的脑子里,战争就是发财之道。

没仗打,没财发,这也是一种相对公平的权责体制。

有人说:富人可以雇佣穷人去拼命,抢回来的财富和奴隶属于富人,好不容易有这么多钱,应该先享受,打仗搞不好可是要出人命的。

在赤裸裸的抢劫中,最稀缺的资源是暴力,如同今天你很缺钱一样。谁拥有暴力,谁就可以占有财富。

所以,雇人抢劫是绝对不行的,能抢来,就不会给你!

怎样才能拥有暴力呢?

很简单,你得先有钱。

古罗马战士需要自带装备。出身平民的农夫叫做“枪兵”,类似于《帝国时代》里的“长戟兵”,就是拿着一根标枪,还是变卖家当才换来的;贵族战士叫做“殿兵”,武器是重标枪、大盾和高卢长剑,这些东西,没钱你是绝对弄不来的。

没钱,就只能当枪兵。

枪兵的职责,是在第一线当靶子,扰乱敌人队形,被杀;殿兵的职责,是躲在枪兵后面击溃敌人,杀完人再抢劫。

枪兵若没有战功,意味着没抢到钱、土地和奴隶,就只好回家继续种地。很多平民背负着发财的梦想走向战场,回来的时候却背了一屁股债。罗马债主显然不够厚道,完全没有意识到平民战士除了没发财外,最起码给罗马军队捧了人场,他们将债务平民—也就是战士变卖为奴隶,甚至卖到外邦(这个场景在雅典“六一农”中依稀曾见)。

平民很愤怒,比愤怒更骇人的是这些平民都是真刀真枪在战场上拼过命的,结果很多平民选择了与债主同归于尽。

这很不利于社会稳定,我们可以断定。

公元前494年,当时古罗马的执政官叫做塞维利乌斯,他颁布了一个法令:禁止债主扣押平民战士为奴隶,也不准占有他们的土地。虽然塞维利乌斯没有废除平民战士债务,但这个命令真执行下来,估计没什么人会还债了。大家心知肚明,历任执政官对此都不是很认真,不过,起码在名义上没有人敢不承认这个法令,也算是给平民战士一个精神鼓励奖。

公元前4世纪中期,罗马共和国开始与迦太基对抗,但就在战时,罗马新任执政官克劳狄乌斯居然公开拒绝执行这个法令。平民战士愤怒了—我拼命来打仗,你却在背后“黑”人,名义上的东西你都不想认账。

不干了,大家集体辞职,准备离开罗马。

后果很严重,迦太基人的马队就在罗马城边上,没有枪兵扰乱敌人,殿兵也不可能单独作战。

面对威胁,古罗马贵族向平民低头。本来,生存才是最大的法律,也是更大的社会契约。

元老院终于公布了一项法律:“除犯有罪行等待交付罚款者外,不得拘留任何人或施以镣铐枷锁;债务人应以物品而不是以人作为借款之抵押品。”

公元前451年,保民官创立了《十二铜表法》,规定不得以债务为由令士兵沦为奴隶。

我们说过,罗马执政官很忙,天天在外面抢劫,显然没有工夫听贵族聒噪。《十二铜表法》给了执政官以启迪,有什么事情,就按法律办,世界法律的鼻祖—罗马法诞生了。

这是一种内聚传统,在罗马此后的领土扩张中,统治者必须按照法律统治各行省,就如同古罗马铁骑军规。

无论从哪个角度来说,罗马法律对后世金融体制形成都是至关重要的,今天,包括我们中国在内的法律都属于罗马法系。没有罗马法系,就没有欧洲后世的经济繁荣,更不会出现银行、股票、有限责任等一系列决定性事物。

因为,罗马法确定了经济进程中两个最关键的概念:“财产私有”和“权责对等”。这两个概念是当代金融的灵魂。此时,罗马处于奴隶社会,所谓私有财产、自由权也就是针对个把奴隶主而言,至于奴隶,他们本身就是财产,如何会有财产权?

古代人类有很多法律,不是每一个法律都能流传至今。罗马法得以流传,绝不是因为条款合理,这些法律相当野蛮,大部分是原始社会流传下来的习惯,如债权人可以瓜分债务人的躯体和土地(平民战士除外)。而是因为自罗马法起,法律才有了独立精神:法律必须有一个公平的程序,不经审判,不得定人罪责;要获得某种特定的结果,便必须有某种特定的行为,一经法庭确认,就是必须执行的法定权责。

所以,法律才如此神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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